开卷有益
悦读会
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是人获得知识的两种途径
直接经验是亲身经历,
它在实践中让理解更加深刻
而一个人的生命和能力是有限的,
不可能事事亲为
且知识本身具有历史继承性
作为人类认知成果的间接作用不容忽视
读书则是一种获得间接经验的重要方式
勤于思而敏于行,读书一直是国富人倡导的学习方式。
于是,我们开辟了此专栏,与大家一起分享国富人的书评与智慧。
愿你我都日日与书籍为友,
让这一天也不断流的潺潺小溪充实思想的河流
No.1
July
2018
分享书籍:《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熊秉元 著
内容简介: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作者简介: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教授,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书评作者 | 小火山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The demand 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of its price)”,诚如法律经济学巨擘波斯纳法官这句名言所暗示的那样,法律固然被视作人性与道德的最后防线,但它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其设立与执行便不能不考虑司法成本与社会效益。而成本与效益,恰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一定约束条件下实现成本最小化或效益最大化,恰是经济学家的拿手好戏。《正义的成本》此书正是从这一角度入手,通过12篇精致的散文,来向读者展示如何运用经济学思维剖析法学问题。
一、为什么能用经济学思维分析法学问题?
在全书开头作者先指出了这样一个现象:当经济学向外拓展时,在法学的领域里最为成功;而经济学进入政治和社会学等其他领域时,却无法大展其身手。根据这一现象他开始思考为什么经济学思维和法学问题能够如此相契合。通过文献查阅和比较分析,作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主题相近所导致的。经济学研究可以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其中微观经济学聚焦于两个对象之间一对一(bilateral)的关系,比如生产者和消费者、供给和需求等;法学虽然包含很多主题,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一对一的利益裁决还是千百年来研究的重点。两者的研究主题既相近,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与分析方法可被法学借鉴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如何用经济学思维来分析法学问题?
作者用了较大的篇幅来阐述如何具体运用经济学思维和方法来分析法学问题。首先,他对经济分析进行了简要介绍,将其概括为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以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为核心,所构筑的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分析框架。然后以几个耳熟能详的基础概念入手,对比传统法学和法律经济学对它们的不同见解,从而考虑后者是否可以为法律案例和制度设计提供指导性思想。这几个概念包括权利、外部性、成本和因果关系。我感受比较深的是成本和因果关系。
关于成本:经济分析核心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将成本的概念运用于法学,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成本最小化是责任界定的一种原则。在书中作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某个公用市场里有座载货电梯,里面设有特殊开关,按下之后可以直达顶楼。有位轻度智障的小朋友进了电梯,大概是按下了按钮,结果到了顶层。几天之后被人发现,他已经脱水死亡了。家长提出要管理员和电梯制造商赔偿。
作者认为,本案中管理员的责任比较明确,但是电梯制造商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却有待商榷。制造商设计制造电梯时,是基于一般人正常使用的考虑。如果要防范智障小朋友误触按钮这种非常特殊的意外,需要更改设计,涉及的金额较大。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谁防范意外的成本最低,就值得由谁来防范意外。显然此案中,这个孩子的父母最清楚孩子的情形,能以最低的成本来防范意外,因此孩童的父母应当承担责任,而非电梯制造商。
其二是从成本的角度,也可以清楚地解释司法运作的内涵和方式。司法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通常以结果来论断是非,比如马路上两辆机车同样横冲直撞,一辆运气好没撞到人,另外一辆运气不好,把路人撞成重伤。行为上没有差别,但是法律通常追究后者的过失。这便是因为,根据结果来判定是非,司法的成本较低。此外在程序正义中,大多数人常常会认为为了避免犯错、误判,司法程序越严谨越好。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这就体现了对司法成本的考虑。
关于因果关系:传统法学思维对于“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其一是纽约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卡多佐提出的“可预见性”观点,认为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可以预见的责任”。例如,餐厅老板为了防止小偷,在冰箱的饮料里下毒,结果小偷将窃得的饮料送给了朋友,导致了朋友死亡。此案中餐厅的老板难道可以预见小偷的朋友将中毒吗?根据“可预见性”原则,他是否应当负责呢?其二是莱特提出的NESS原则(Necessary Element of a Sufficient Set),指造成某种结果的“充分集合里的必要条件”。这种确认因果关系的原则虽然逻辑严谨,但是它无法解决“如果因果关系成立,当事人各该负多少责任”这一问题。
针对以上两种方法的缺陷,作者从“成本效益分析”的经济学角度提出了新颖的见解。因果关系有许多种分类:直接或间接、局部或全面、短期或长期、主要或次要、明显或隐晦。显然,处理直接的、局部的、短期的、主要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成本比较低,这便是利用“成本最小化”的理念来明确因果关系。那么,如何用经济学分析来界定当事人各负多少责任呢?作者认为,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解读因果关系能在未来诱发出比较好的行为因应上。例如,餐厅老板在饮料中下毒这一案例,如果他以“不可预见”的理由抗辩成功,那么以后别人极有可能采取类似的做法。因此,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应当认定餐厅老板有过失。
最后,作者提出了第三个问题:为什么要用经济学思维来分析法律问题?他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所谓“正义”的内涵其实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原始社会,正义的主要驱动力是成本,以完全责任来处理意外和纠纷是最省事的方式,因为需要收集的信息最少。而在现代工商业社会,法庭在斟酌案件时则更多考虑了效率。换言之,正义的内涵变成了“从长远来看,能诱发出好的作为、好的价值、创造出更多资源的那种做法”。这和我们对法律的寻常印象大相径庭:法律难道不应该是崇高无上,闪耀着人性与道德光辉的吗?但作者却认为“正义”只是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工具罢了。他将自己这一观点比作“乌鸦的话”——无情刺耳但却一针见血。
这番对于“正义”的解读让我联想到日剧《Legal High》,其中文译名为《胜利即是正义》。此剧主旨便是凸显程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律师的天职不在于主观判断善恶是非,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择手段取得胜利,唯有此才能推动司法的进步。本书作者的观点显然与此相似。既然法学的崇高目标“正义”只是一种工具,那么以人类的实际行为作为坐标,显然要比以抽象的道德哲学为坐标务实可靠。倘若法学可以不再立足于想当然、一厢情愿式的道德哲学,而是以经过试炼的行为理论为依据,借助于放诸四海皆准的经济分析框架,它将会更具有科学性。
我仍然记得大二时阅读过法学经典著作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其中有这样一段话:“法从外表观之,仿佛是指示人们走向自我和利己的低地,另一方面又再将人们引向理想的高地。并且,在这理想的高地上,人们将在低地上习得的小聪明、自私自利、及用于衡量一切的功利的尺度忘却,完全纯粹地赞同理想。”当时只觉,和法学所蕴含的澎湃汹涌的人性温度相比,经济学略显得冰冷了。然而,《正义的成本》此书却提醒热血沸腾的法律初学者:所谓道德,所谓公平正义,真的客观吗?真的可以作为一门“科学”的基准点吗?我想,此书的作者应当也是那句“一切以理智为依归”的笃信者。他从一个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处理官司纠纷,如何建立恰当的法治体系。这对法官和立法者们无疑是一个全新的思考维度。阅读此书可以说是再一次见识到了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分析框架的价值所在。
生命有限,让读书使你我辽阔